重庆建工集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于:律建成林;作者:王林律师团队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建设工程的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施工期内因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建筑材料在建设工程中造价占比高,一定程度上来讲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将影响甚至决定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及盈利亏损。

发包人有时为了规避该市场风险,利用其强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或者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移给承包方,而承包方为了中标,抱着侥幸心态同发包人签约。在建筑材料等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就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分摊问题也会产生诸多争议。

1.合同约定与否,影响责任承担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义务的基础,法院在处理争议时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照合同来进行处理。因而,合同有无约定对于责任承担将产生影响。

·合同明确约定

(1)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可调整,法院不予调

在(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中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即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由重庆建工集团承担。

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确实因政策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存在上涨的情况,但重庆建工集团作为专业、理性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在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变动后才向荣新环保公司投标,其在明知案涉工程限定造价1.5亿元的前提下理应将建筑材料的市场环境以及价格变化纳为其是否投标以及如何投标应考虑的商业风险因素中...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应属于重庆建工集团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

商事案件争议中,在合同已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情形下,对于承包人来说,价格上涨应属于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

(2)合同约定价格材料价格可调整,法院支持调价

(2019)最高法民申5423号中法院认为:关于材料费调整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1.2(3)关于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其他调整因素:桩及土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率执行投标费率。材料价格超出投标价部分按实给予找补,不超部分不做调整。”

鉴定机构据此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七星农场关于高层(含地下车库及商服)材料价差不应调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小区服务中心材料价格未予调减问题,一审时,七星农场未主张小区服务中心材料价格需要调减,亦未举证证明有调减项目,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第77条补充条款关于“材料涨落超过5%给予调整”的约定,对小区服务中心项目材料价格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由此可知,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超出投标价部分按实给予补足,或是明确约定对建筑材料涨价超出一定比例的部分允许调整工程款差额的,则法院会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支持调整工程款价额的主张。

·合同未明确约定

在(2016)川1403民初461号中法院认为:施工期间原材料涨价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杨科忠认为该损失应由彭山华诚投资公司承担,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杨科忠在承建案涉工程时,约定工程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对没有明确约定的市场价格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可见,在承发包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遇见材料价格上涨这一商业风险,对没有明确约定价格可调整的情形,则相应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自担。

2.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由谁担责?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事活动中固有的风险,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即为风险自担,通常而言,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波动显然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围。

同时,《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如何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虽然两者都是基于价格幅度或者利益损失的计算,但是其本质在于情势变更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商业风险是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对此问题,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2017)最高法民申4858号中法院认为:雄姿公司应当向钱双仕、张启亮支付爆破材料款。鉴于在施工过程中,爆破材料涨价是客观事实,其价格上涨了1倍左右,雄姿公司对此亦未否认,且案涉路段的发包人枞阳县人民政府实际已将该部分的材料差价补偿给雄姿公司。

如此情况下,原判决支持钱双仕、张启亮主张的爆破材料调差款1214141.32元不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雄姿公司主张其支付的材料价款超出了实际发生的材料款支出,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款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上述案例中,材料价格上涨已是既定事实,但原材料价格上涨了一倍,明显超过了正常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法院可以支持调价。

(2019) 冀0633民初1533号中法院认为:...第二个原因不归结于原、被告双方,是双方不能控制的,应当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情势变更期间材料费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及相应的误工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承担情势变更损失的一部分。

在原告完成工作过程中,因工程延期造成原材料价格调整的6991799元及各阶段的停工损失1251703元、509014元、1536949元共计10289465元,因该原材料价格调整和停工损失是被告违约和情势变更的总损失,其中被告违约占有大部分,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为一小部分,综合本案全面衡量,原告承担总损失的10%为宜,则被告应当承担90%即9260518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9260518元。鉴定费380000元,原告已经交纳,被告应当承担90%即342000元。

实践中,对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形,由过错方承担,如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因材料上涨的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的裁判说理,就材料价款上涨能否调价这一问题上,法院裁判的一般逻辑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差价损失,除非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或不予调价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调整工程款。

3.写在最后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盈亏风险,而材料价格调差能否调整、调整是否合理是控制盈亏风险的一部分。对此我们给出如下建议提醒施工单位:

第一,在合同谈判环节,特别是施工工期长、材料价款可能面临较大波动的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对施工总合同有个清醒的认知,要求材料涨价风险合理分摊,在项目开工前降低施工风险;

第二,减少施工工程量,在与承包人无法合理分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时,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则会陷入“越干越亏”的局面,所以从风险防控角度,预先考虑此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减少施工工程量,将亏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参考文献:孙玉军著 《施工企业项目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指南》

发布于 2023-11-19 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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