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关于对华安证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营业部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的合规办理人员由营业部负责人兼任,致使合规办理人员兼任了与合规办理责任相冲突的职务。
上述违规现实违背《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营业部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现在,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则,对上海吴淞路营业部原兼职合规监督员进行改变,该营业部合规办理人员的设置已契合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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